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四川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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