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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