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邻水县五童煤矸石砖厂诉被告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邻水县五童煤矸石砖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原告邻水县五童煤矸石砖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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