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蒋**、尹**、何**、尹**、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蒋**、尹**、何**、尹**、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有可能改变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致使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已由曾**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