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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与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车*诉被告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严皓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8日在本院塔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车*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赵**,被告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未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车*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唐*甲,2014年7月25日与被告协议离婚,离婚时协议女儿唐*甲由被告唐*某抚养并承担子女抚养费,原告车*可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探视唐*甲并带出去玩耍。离婚后,被告唐*某一直在外工作,将女儿唐*甲交由农村的父母照顾。我曾多次想接唐*甲外出玩耍,均被被告及其父母拒绝。被告唐*某也没有为女儿唐*甲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因为我现在绵阳某学校小学部任教,并已购置附近小区学区房,能够给女儿唐*甲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学习环境,由此,引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婚生女唐*甲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月直至唐*甲年满18周岁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唐*某辩称:原告的陈述不属实,我与原告协议离婚时,原告并没有抚养小孩的意愿,当时我把我的财产全部都赠与原告了,但是我仍然坚持由我自己抚养女儿唐*甲并未要求原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原告说我妨碍其探视唐*甲也不属实,是因为原告采取不恰当的方式才导致我们双方发生矛盾,并不是我阻止原告进行探视。我现在已经重新组建了家庭,我和我妻子都在成**公司,收入非常可观,我的经济条件比原告好很多,之前把唐*甲交由我父母代为照顾是暂时的,今年我们已经决定要把唐*甲带到成都去生活了,成都的生活、教育条件远好于原告所说的条件。现在唐*甲跟我以及其继母关系非常融洽,所以我们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原告车*可以根据协议来探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车*于2013年1月19日生育一女,现年3周岁,取名唐**。2014年7月25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在安县民政局存档备案的协议书中记载的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婚生女唐**由唐*某抚养并承担全部子女抚养费,车*不承担子女的任费用支出,在法定节假日,车*可随时探视唐**并带其外出玩耍,玩耍后安全健康地将子女送回唐*某身边。

另查明,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唐*某将女儿唐*甲交由其父母代管,在安县生活,并接受学前教育。从原、被告协议离婚至2015年7月底,被告唐*某遵照协议协助原告车*探视女儿唐*甲。直至2015年8月1日,原告车*因探视女儿唐*甲与被告唐*某的父母发生争执后报警,此后又于2015年12月31双方再次因探视子女发生争执继而报警。双方多次因探视协商不成引发矛盾,原告车*此后仅能在幼儿园探视唐*甲,未能将唐*甲带离唐*某单独相处。原告车*以被告唐*某妨碍其正常行使探视权,且未给唐*甲提供良好的生活及学习环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变更抚养权,由此,引起诉讼。

还查明,原告车*现在绵阳某学校小学部任教,在华润中央公园三期购置商品房一处。被告唐某某现在成**公司生意,其表态有能力将唐**接到成都与其共同居住生活,并且在成都就读幼儿园,尽其所能为唐**提供良好的生活及学习环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接(报)处登记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子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唐*甲系原、被告婚生女,离婚协议约定唐*甲由被告唐*某抚养,原告车*在法定节假日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被告唐*某虽将唐*甲交由其父母代管,亦履行其子女抚养的义务,并表态愿意尽力给予唐*甲更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原告车*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已多次因子女探视权问题协商不成引发矛盾,原告车*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履行其探视权,被告唐*某作为抚养权人有义务协助原告车*实现其探视子女的权利。本院希望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消除矛盾,共同努力为婚生女唐*甲提供健康、稳定、和谐的家庭及学习环境,方能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车*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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