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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绵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与绵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案外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25日对本院(2015)安民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人(案外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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