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与绵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案外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25日对本院(2015)安民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人(案外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