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申请执行四川金**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袁**申请执行四川金**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四**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营业室存款271500元冻结并扣划至安县人民法院,用于支付其所欠申请人的工程款及法院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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