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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原告国网四川彭**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温州**有限公司、四川省**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四川彭**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温州**有限公司、四川省**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四川彭**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网四川彭**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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