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四川彭**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温州**有限公司、四川省**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四川彭**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网四川彭**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