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赖*甲、张某某、赖*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赖*甲、张某某、赖*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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