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电器厂与被告成都焊**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电器厂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电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元,由原告成都市华电鹏达电器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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