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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诉王强、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王*、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东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广东诉称:2013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出借款项,被告至今未还借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与被告章*共同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共计93300元。审理中,原告刘广东明确诉讼请求为被告王*与被告章*共同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83335元及利息9965元。原告刘广东放弃要求被告王*与被告章*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章倩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被告王*、章*与刘广东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每月归还借款本息18660元。同日,王*向刘广东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刘广东支付的借款本金20万元。此后,刘广东通过银行向王*转账175450元。

另查明,王*与章*(甲方)在2013年11月12日与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信用咨询及管理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推荐出借人成功签订借款协议借款20万元,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咨询费24750元。同日,刘广东代王*支付了该笔服务咨询费24750元。

截止到2015年6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3335元及利息9965元。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户籍证明、借款协议、收条、银行转款凭证、服务协议、收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广东和被告王*、章*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和银行转款凭证、收据等予以证实,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出借了款项,被告也应该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就其按约履行了还款义务举证,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对其自认部分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章*偿还借款83335元以及利息9965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章*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83335元及利息9965元,共计9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33元,由被告王*、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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