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李**、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