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