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母XX、陈**、陈X乙、吴XX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华东、黄**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巴**限责任公司与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限公司与北川**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谢**、李保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乐山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乐**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向学银与向学*、江**、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乐山沫**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