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7.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乐华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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