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与乐山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余**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院认为,原告余**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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