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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乐山沫**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乐山沫**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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