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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乐山市沙**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余**、李**,被上诉人乐山市沙**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杨**,被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新证据,且原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8元,依法退还上诉人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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