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合**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泸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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