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黄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夹江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被告姚**、姚**、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继承姚*丙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刘某某归还借款4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4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姚**的遗产情况,暂未查找到姚**可供执行的遗产。2015年11月3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并让其查阅了本案卷宗相关材料。因暂未查找到姚**可供执行的遗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姚**有遗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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