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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贡市永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永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6元,减半收取5083元,由原告自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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