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刘**、陶*、华安财**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原审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7元,减半收取963.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