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申请执行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马**申请执行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的(2012)简阳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并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陈**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案款143570元,负担执行费2054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陈**与资**银行将流拍房屋自行变卖,所得价款已分别用于偿还抵押贷款和涉及执行李**、陈**的优先受偿债权。其中,本案申请执行人马**受偿垫付评估费4000元,诉讼费1570元,本案尚有142000元未执行。现因生产水泥用球磨机无法评估作价拍卖,且被执行人李**、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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