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舒**与田**等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田**、潘**、肖**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潘**、肖**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潘**、肖**未按期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拍卖被执行人肖**与唐**共有的坐落于江阳区大北街61号楼3层822号商业房(建筑面积781.74平方米,权证号:泸市**阳区字第0000439109,泸市**阳区字第00004391010号,土地证号:泸市国用(2014)第17388号)的房产;

二、拍卖被执行人肖**所有的坐落于江阳区茜草北路2号1号楼5层1单元6号的房屋(建筑面积156.89平方米,权证号:泸市**阳区字第0000217654号)房产;

三、拍卖被执行人肖**坐落于江阳区茜草西路一区34号1至2层附85号(建筑面积156.86平方米,权证号:1052732号)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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