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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雷*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雷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雷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20日在都江堰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0年8月14日生下一女雷XX惜,现年3岁;由于被告没有尽到家庭责任,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时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2年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雷XX辩称,原告所述婚史和生育史是事实;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即使要离婚,也必须要求婚生女跟随自己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20日在都江堰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0年8月14日生下一女雷XX惜,现年3岁;原告曾于2012年8月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2年10月21日,双方发生家庭纠纷并报警,在民警调解无效后,双方发生抓扯,被告将原告推倒致其受伤,原告即被送到医院治疗。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婚生女户口页、民事判决书、接(报)处警登记表两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离婚同意书、判决书、接(报)处警登记表、住院病案、住院、出院证明、伤情照片等证据,以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质证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事实是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确实有时发生矛盾,有相互抓扯的情况,被告也被原告打伤,头上缝了七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虽然提出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曾因家庭问题发生纠纷,并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宜支持。在此基础上,本案不再审理子女抚养问题。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雷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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