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拉得公司)诉被告乐山市**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拉得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原告一拉得公司交付给被告尚**公司的密封式金属外壳母线桥3.8米,并以原告一拉得公司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一拉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乐山市**限公司内的密封式金属外壳母线桥3.8米,保全期限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止;
二、查封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期限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