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锦**限公司与焦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锦**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双流民初字第3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锦**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锦**限公司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四川锦**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锦**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944元,减半收取1472元,由四川锦**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