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姚*申请执行周**、周**、眉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等。
法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的房产均用作抵押借款,均被眉山**民法院先行查封,且均也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所查封。此外,本院和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眉山**民法院或其他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合议认为,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