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四川盛**有限公司、陈*、伍*、刘*、第三人朱**、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盛**有限公司、陈*、伍*、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四川盛**有限公司、陈*、伍*、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26元,减半收取为2713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