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陈*、伍*、刘*、四川盛**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四川盛**有限公司、陈*、伍*、刘*、第三人朱**、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盛**有限公司、陈*、伍*、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四川盛**有限公司、陈*、伍*、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26元,减半收取为2713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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