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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与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游*平诉被告杨**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平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游*平诉称:2014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入股合作协议书》,共同经营广安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4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退股协议》。其内容为“被告杨**要求原告游*平退出公司,杨**退还游*平投资款12万元,退还货款及利润款6万元,杨**已支付了3万元,下欠15万元定于2015年4月1日前支付;同时杨**要求游*平退股给游*平造成损失赔偿其6万元,定于2015年5月30日支付;同时约定逾期不支付,原告因收其费用产生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其后原告按约定退股了,被告先后支付了8万元,现仍有投资款10万元及损失费6万元未支付,由此产生纠纷,经原告催收后,被告以书面形式告之拒付。为此,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对原告游**陈述的《入股合作协议书》及《退股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在协议中双方对股东特权的利益分配以及出现亏损后责任的承担没有做明确的约定,应原告要求的16万元及产生的1557元费用仅愿意支付7万元。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双方经平等协商,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了《入股合作协议书》。其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红利分配、违约责任及如退股按4:6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等事项”。双方共同经营广安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4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退股协议》。其内容为“被告杨**要求原告游**退出公司,杨**退还游**投资款12万元,退还货款及利润款6万元,杨**已支付了3万元,下欠15万元于2015年4月1日前支付;同时杨**要求游**退股给游**造成损失赔偿其6万元,定于2015年5月30日支付;同时约定逾期不支付,原告因收其费用产生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其后原告按约定退股了,被告先后支付了8万元,现仍有投资款10万元及损失费6万元未支付。由此产生纠纷,经原告催收后,被告于2015年3月26日以书面形式告之拒付。同时查明:双方各持有的《入股合作协议书》和《退股协议》中字迹和表述有部分不一致是因各自理解意思后由自己书写后交给对方所致。为此,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入股合作协议书》和《退股协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转账凭证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入股合作协议书》和《退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游**约定退出了企业,但被告未按照《退股协议》退还投资款及支付利润和赔偿损失,仅支付了8万元人民币。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杨**应依照约定承担继续退还原告的投资款10万元及支付退股损失6万元和由此产生的差旅费责任。被告辩称“双方经营的企业有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证实该企业已负债,没有利润可供分配,更不能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仅愿意支付7万元人民币”。本案中的《退股协议》是2015年3月4日签订的,此时该企业又经营了数月,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同时双方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当时企业已负债,不可能协商一致签订这样的《退股协议》,且对各项支付内容及金额的约定相当明确、具体。故被告辩称意见有悖常理,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10万元及要求支付退股损失6万元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退股协议》中约定了原告为收取该款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适当考虑差旅费5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游南平的投资款10万元;

二、限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退股损失6万元及差旅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杨**负担,并向广安**民法院交纳。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提不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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