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因与被上诉人谭**、银伍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黎**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谭**、银伍盛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