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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陈*、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陈*、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姜**任审判,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于2011年合伙共同投资修建《江油市应急避难场所(太白公园)灾后重建工程及李*纪念馆陈列布展园林景观重建项目(海灯武馆重建及维修加固)工程》项目,双方在合伙过程中由于管理理念不同产生意见分歧。2012年8月27日,双方经过协商,对工程投入进行了估算,决定不再合伙共同完成该项目,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万元投入的费用和可得利益,由二被告继续该工程盈亏自负。由于二被告当时没有钱,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共计金额200万元。后二被告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120万元,其中已逾期的40万元已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现还下欠40万元,双方约定该工程审计后,予以支付。现该工程已审计结束,二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欠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支付下欠的合伙投资款40万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于2011年合伙共同投资修建《江油市应急避难场所(太白公园)灾后重建工程及李*纪念馆陈列布展园林景观重建项目(海灯武馆重建及维修加固)工程》项目,双方在合伙过程中由于管理理念不同产生意见分歧。2012年8月27日,双方经过协商,对工程投入进行了估算,决定不再合伙共同完成该项目,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万元投入的费用和可得利益,由二被告继续该工程盈亏自负。由于二被告当时没有钱,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共计金额200万元。后二被告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120万元,其中已逾期的40万元已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现还下欠40万元,双方约定该工程审计后,予以支付。现该工程已审计结束,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已生效的判决书、审计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系合伙经营关系。二被告下欠原告的合伙投资款40万元未支付经查属实,双方约定该工程审计后,予以支付该笔欠款;目前该工程已审计完毕,二被告却未按约支付该笔欠款,故应承担偿还该笔欠款的全部责任;二被告逾期未支付欠款,应按同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承担相应的资金利息。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陈*、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冯*偿还下欠的合伙投资款4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9月23日起算至此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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