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四川彭山发东方实业有县工商、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国力公证处(2015)川国公证字第38300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彭**有限公司、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彭**有限公司、宋*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该案尚在复议期间,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中华人民**国力公证处(2015)川国公证字第38300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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