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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福**责任公司诉中铁四局**司广汉轨板厂、中铁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福**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司广汉轨板厂、中铁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天福**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广汉轨板厂、中铁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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