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福**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司广汉轨板厂、中铁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天福**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广汉轨板厂、中铁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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