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沈*、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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