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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沈某某、沈*、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沈*、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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