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初字第4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江西**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0元,减半收取664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