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中国信达资**川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明**有限公司、成都四**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恢复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执行的(2002)川执(恢)字第55号中国信达资**川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明**有限公司、成都四**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成都**级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