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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眉山市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眉山市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已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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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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