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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双利板式房屋材料厂与四川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市金牛区双利板式房屋材料厂(以下简称金牛双利板房厂)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同年6月16日由代理审判员颜飞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毛**、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牛双利板房厂经营者郑**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维结,被告华海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牛双利板房厂诉称:2013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活动板房用于被告承建的广安市经济总部综合体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按照约定应当在2014年5月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至今尚有170万元货款未支付。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70万元及自2014年2月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滞纳金。

被告辩称

被告华海建设公司辩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姚刚无法联系,请法院核实证据后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招标单位成都**限公司向华**公司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确认华**公司中标广安市经济总部综合体项目D02标段工程。同年7月18日,华**公司与广安市经济总部综合体项目D02标段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人唐**签订了《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合同书》。2013年9月9日,原告金牛双**房厂与被告华**公司四川广安市经济总部综合体项目D02标段工程项目负责人唐**签订《活动板房合同书》,被告订购原告活动板房用于广安市经济总部综合体项目。合同对订购板房内容、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安装地点及工期、责任等项目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签订合同时,被告应预付款100000元,活动板房安装完,被告验收后当天应支付850000元,剩余尾款在工程完工后四个月内分期支付。如被告未按期付款,须付给原告应付款项每天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2014年1月8日,被告对板房进行了验收,原、被告对板房的价款进行了结算,经确认该项目活动板房总价款为1930745.94元,活动板房结算单由唐**签名,之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姚*予以了签收。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板房货款200000元,下欠货款1730745.94元未支付。2015年1月26日,被告曾委托原告到四川广安市经济总部综合体项目的开发商成都**限公司处收取活动板房的款项,但未果。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700000元及从2014年2月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书、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合同书、成都双利活动房收房结算单、成都**房方量确认单、成都双利活动房吊顶方量确认单、活动板房结算单三张、委托书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安装等义务,被告也对板房进行了验收,被告应当按约支付货款。双方经结算确认板房总价款1930745.94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认收取了货款200000元,被告亦未提供其他付款依据反证,故本院对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730745.94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逾期付款滞纳金进行了约定,但滞纳金的约定明显过高,诉讼中原告主张按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合同有关“尾款在工程完工后四个月内分期支付”约定,原告要求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应当自2014年5月9日起计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四**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市金牛区双利板式房屋材料厂支付货款170万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5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21180元,由被告四**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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