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第三人袁宇翔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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