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珙县下**石粉加工厂与被告四川沱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珙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支付给被告的盐孝公路改建工程款27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珙县下**石粉加工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珙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支付给被告四川沱江**有限公司的盐孝公路改建工程款27万元(大写:贰拾柒万元正)予以扣留,并交由珙县交通运输局保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