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限公司与什邡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限公司与什邡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民法院作出(2015)什邡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什邡市**有限公司近半年时间未经营生产,且外债很多,其设备、房产、土地因涉及多案已被查封、冻结。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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