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朱**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朱**、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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