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仇*与郑**、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仇*与被申请人郑**、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仇*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1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郑**、刘**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郑**、刘**有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金桂街XXX号附XX号X层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80、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17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18号)。申请人仇*和担保人赵**以其共同共用的位于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蜚虹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44、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33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34)作为申请人仇*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66-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11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郑**、刘**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仇*和担保人赵**共同共用的位于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蜚虹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郑**、刘**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金桂街XXX号附XX号X层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80、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17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1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仇*和担保人赵**共同共用的位于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蜚虹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44、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33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34),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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