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城**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城**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并向广安**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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