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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诉武胜县人民政府、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政府房管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菊诉被告武胜县人民政府、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建房管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罗*菊及其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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