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菊诉被告武胜县人民政府、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建房管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罗*菊及其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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