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陈*甲诉被告陈*某、董某某、陈*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陈*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陈*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45元,由原告吴某某、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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