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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云和物资**公司诉重庆**有限公司、四川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雅安市云和物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有限公司、四川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4)雨城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雅安市云和物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倪*,被上诉人重庆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四川博**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未对雅安市云和物资**公司提出的利息请求作出判决结果,属遗漏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4)雨城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雅安市云和物资**公司预交的172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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