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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莫小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莫**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3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3306号民事判决;

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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