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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四川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5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周*于2015年7月16日以自愿撤回对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周*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上诉人四川明**限公司亦同意被上诉人周*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54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13元,由被上诉人周*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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