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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四**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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